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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南宁市兴望小学教师用胶布封嘴事件舆情的应对建议
2024-09-19  来源:福全爱心团队

关于广西南宁市兴望小学教师用胶布封嘴事件舆情的应对建议


文 陶凯龙


9月18日,有广西南宁市的学生家长向新黄河记者爆料,称南宁市兴望小学一年级某班级的学生因上课说话,被一位杨姓老师用胶布封住嘴巴。同时,该家长还向记者提供了学生家长在群内吐槽该事件以及老师道歉的截图。


19日,新黄河记者致电涉事杨姓老师,其表示自己确实曾用胶布封住学生的嘴巴,事后她已向学生及家长道歉,自己目前已被学校辞退。兴望小学教导处工作人员则表示,事发后,该校已经组织心理老师,对涉事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同时,涉事杨姓老师已被该校开除。(据新黄河客户端)


广西南宁市兴望小学教师用胶布封嘴事件一经媒体曝光迅速爆火,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日报主办的正义网也进行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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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整个舆情可以看出,当地并没有第一时间进行公开回应,目前还处于发酵中。


实际上,教师体罚学生新闻近年来层出不穷,尽管有《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教育部等规定,并未从根本杜绝。


广西南宁市兴望小学教师用胶布封嘴事件中,教师在班级微信群进行的道歉首先不够诚恳,并未认识到体罚对于一年级小学生带来的伤害有多大,仅以太想让孩子快速养成好的学习习惯(博取同情),在一腔热血和恨铁不成钢的心态下(避重就轻),忘记教育本质在于引导激励而非惩罚,主动接受学校的批评处分并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教育法规,以正面、健康的方式引导学生。


广西南宁市兴望小学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也未第一时间公开信息,对于封嘴涉及到学生数量及处理程序避而不谈,只是说教师涉嫌体罚学生(涉嫌未必就是,权威机构认定才程序合法),涉事教师被开除。


为此,笔者建议,最迟不过19日晚到20日上午,南宁市政府及教育局应该组织辖区教育局、公安等相关部门成立调查组并第一时间在新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公众号、微博)公平、公正、公开并不失人文关怀发布重视程度的消息。


同时调查组应该调取事发监控录像并固定证据(公安部和教育部规定学校保存监控的时间应不少于30天。这一规定是基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GB/T29315-2012的标准,该标准明确了视频图像应实时记录,并且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有效运行,通过视频监控的长期保存,为学校安全管理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持,以便在需要时进行回顾和分析,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召集所在班级家长座谈了解情况并让学校领导现场真诚道歉安抚家长和学生,同时要对于涉事教师开除的程序规范进行合规性审查,如果属实,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出现如此恶劣的事件,在进入调查期间应对于兴望小学主管政教副校长及校长停职反省,南宁市兴望小学辖区的教育局负有监管责任,也应该启动问责程序并第一时间对外公布。


与此同时,派驻专业心理医生及心理咨询师对于所在班级和学校进行心理救助,学校应该对全校教职工进行师德师风教育,让教师依法依规施行教育惩戒权(依据为2021年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记在心里。


同时,对于全市教育系统进行摸排检查是否存在教师过度实施教育惩戒权并做出教育警示学习,也有必要常态化对于教育工作者心理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干预并处置。


2024年是教育部确定的基础教育“规范管理年”,重点就是要整治违法违规、违背教育规律和教育功利化短视化等办学行为。


法律依据为: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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